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朝傳即福成機車行、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3974號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蔡朝傳即福成機車行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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