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48號
- 債權人
- 劉平章即牧野勞務包工業
- 債權人
- 鑫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債務人
-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
二、債務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