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
- 異議人
- 陳珊霈即金玉企業行
異議人因債權人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