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異 議 人 陳珊霈即金玉企業行 異議人因債權人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