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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

異議人
陳珊霈即金玉企業行

異議人因債權人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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