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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85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8550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依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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