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0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040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輔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伍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