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6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611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義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