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917號
- 債權人
- 明宏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梁躍議即大洋食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