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917號債 權 人 明宏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梁躍議即大洋食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