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06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0663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泉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零伍拾伍元及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及新台幣捌佰貳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泉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
一、
(一)於民國96年09月28日,,邀同連帶保証 人丙○○、乙○○向聲請人借款二筆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壹佰貳拾伍萬元正。
(二)另於民國96年10月12日,再邀同連帶保証 人丙○○、乙○○向聲請借款捌佰伍拾萬元正。,其所借款項及約定之清償日、利息、違約金等計收方式詳如附表,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為憑。
二、前開債務約定按月繳納本息乙次、詎債務人泉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僅繳納至97年08月28日及97年08月28日及97年08月12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尚共積欠本金新台幣壹仟零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零捌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7年度促字第6066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 │自民國097082│至清償日止 │年息4.265 │ │ │104005│ │8起 │ │ │ │ │5元 │ │ │ │ │ ├──┼───┼─────┼──────┼──────┼───────┤ │ 2 │新台幣│ │自民國097082│至清償日止 │年息4.565 │ │ │104138│ │8起 │ │ │ │ │7元 │ │ │ │ │ ├──┼───┼─────┼──────┼──────┼───────┤ │ 3 │新台幣│ │自民國097081│至清償日止 │年息3.03 │ │ │823716│ │2起 │ │ │ │ │6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 │自民國097092│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逾期在六│ │ │104005│ │8起 │ │個月以內依上開│ │ │5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 │新台幣│ │自民國097092│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逾期在六│ │ │104138│ │8起 │ │個月以內者依上│ │ │7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 │ ├──┼───┼─────┼──────┼──────┼───────┤ │ 3 │新台幣│ │自民國097091│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逾期在六│ │ │823716│ │2起 │ │個月以內者依上│ │ │6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