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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3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1326號

債權人
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
債權人
大廈6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大廈6
債務人
勝井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美金折合新台幣之計算匯率。

二、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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