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925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1925 號
- 債權人
- 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