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925 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1925 號

債權人
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