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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9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965號

債權人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中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信豐昌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續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續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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