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483號
- 債權人
- 廣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乙○○○○○○○○之營業事業登記證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