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483號
- 債權人
- 廣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捌佰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榮建材行請求金額,依債權人提出之對帳單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相對人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