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025號債 權 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所示,其買賣契約相對人為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乙○○,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就債務人乙○○之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