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9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920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27、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27、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青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丙○○
一、債務人青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青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丙○○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