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0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4022號
- 債權人
-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債務人乙○○為發票人,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影本觀之,其發票人為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乙○○僅為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意旨顯與所附證物不符,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