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4022號債 權 人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債務人乙○○為發票人,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影本觀之,其發票人為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乙○○僅為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意旨顯與所附證物不符,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