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4547號債 權 人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㈡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㈠按年息百分之六、㈡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