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6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645號
- 債權人
- 典威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源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