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31號債 權 人 甲○○即華揚工程行 債 務 人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貳萬貳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經查,當事人間就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