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22 萬5,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 萬9,76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