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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朱玲瑤陳宛榆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22 萬5,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 萬9,76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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