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188號
- 聲請人
- 凡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債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188號│├─┬───────────────┬──────────────┬────┬───┬────────┤│編│ 債券名稱 │債 券 號 碼 │券 種 │張 數│ 金 額 ││號│││││ │├─┼───────────────┼──────────────┼────┼───┼────────┤│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 │金融債券│1 │1,000,000 ││1 │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 │ │ │ │├─┼───────────────┼──────────────┼────┼───┼────────┤│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 │金融債券│1 │1,000,000 ││2 │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 │ │ │ │├─┼───────────────┼──────────────┼────┼───┼────────┤│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 │金融債券│1 │1,000,000 ││3 │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