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48號

聲請人
佳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發票人欄中關於「亞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聚實業有限公司」。

原裁定正本帳號欄中關於「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