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佳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發票人欄中關於「亞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聚實業有限公司」。
原裁定正本帳號欄中關於「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