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99號聲 請 人 蔡超德即滙盈商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之支票於民國97年6 月4 日遺失、被盗、滅失,請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趙美玲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69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蔡超德即滙盈│臺灣銀行三│000000000 │ 空 白 │ 空 白 │AB0000000 │ │ │ │商行 │民分行 │ │ │ │ │ │ ├──┼──────┼─────┼──────┼────────┼───────┼──────┼───┤ │002 │蔡超德即滙盈│臺灣銀行三│000000000 │ 空 白 │ 空 白 │AB0000000 │ │ │ │商行 │民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