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9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幼珍律師 被 告 信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原訂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改訂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新事證,認有調查之必要。 二、原告表示當事人出海工作,近半年始能回國,應提出正式之出海證明文件及返國日期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