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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1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195號
債 權 人
達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億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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