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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2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201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務人
高銘儀器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銘儀器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高銘儀器有限公司有無進行清算之備查資料,及釋明該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高銘儀器有限公司、甲○○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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