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201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高銘儀器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銘儀器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高銘儀器有限公司有無進行清算之備查資料,及釋明該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高銘儀器有限公司、甲○○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