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3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376號
- 債權人
- 傑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華爾滋華厦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爾滋華厦管理委員會、乙○○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書等債權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376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爾滋華厦管理委員會、乙○○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書等債權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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