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02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