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35號
- 債權人
- 前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格黎詩丹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8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97年度司促字第65535號 │├─┬──────┬─────────┬────┬───────┤│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號││ (新 台 幣) │││├─┼──────┼─────────┼────┼───────┤│01│97年8月31日 │500,000元 │0000000 │97年9月1日│├─┼──────┼─────────┼────┼───────┤│02│97年9月30日 │500,000元 │0000000 │97年9月30日 │├─┼──────┼─────────┼────┼───────┤│03│97年9月30日 │500,000元 │0000000 │97年9月30日 │├─┼──────┼─────────┼────┼───────┤│04│97年10月31日│500,000元 │0000000 │97年10月31日 │├─┼──────┼─────────┼────┼───────┤│05│97年10月31日│500,000元 │0000000 │9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