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36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即翔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惟利息請求部分,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 日 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