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36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即翔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惟利息請求部分,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 日 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