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債 權 人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