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債權人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