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債 權 人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 │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 ├─┬──────┬─────────┬─────┤ │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 │號│ │ (新 台 幣) │ │ ├─┼──────┼─────────┼─────┤ │00│97年7月30日 │80,000元 │AC0000000 │ │1 │ │ │ │ ├─┼──────┼─────────┼─────┤ │00│97年8月30日 │80,000元 │AC0000000 │ │2 │ │ │ │ ├─┼──────┼─────────┼─────┤ │00│97年6月20日 │80,000元 │AC0000000 │ │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