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216號債 權 人 愛麗美娜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葉信成即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信成即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美娜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債務人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葉信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