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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5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506號

債權人
台灣領袖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高其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其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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