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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139號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萬貳仟元㈡壹萬貳仟元㈢陸仟肆佰捌拾玖元,自㈠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㈡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㈢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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