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債 權 人 羅朝奎即鼎勝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