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
- 債權人
- 才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之3
- 債務人
- 義正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勿寄現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