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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

債權人
才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之3
債務人
義正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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