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
- 債權人
- 才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之3
- 債務人
- 義正輪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一、㈠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柒佰元,及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