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乙○○、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9479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段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訂有明文。經查,本案依債權人所提契約書影本等事證資料,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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