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樓、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 被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0524號債 權 人 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債 務 人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擎億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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