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9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976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華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參佰萬元㈡參佰萬元,及自民國㈠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㈡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就票號00000000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惟其支票退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債權人就退票日之前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