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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2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1205號

債權人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傅瑞智即順發水電材料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傅瑞智即順發水電材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債務人順發水電材

料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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