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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2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1205號

債權人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傅瑞智即順發水電材料行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順發水電材料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涂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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