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0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069號
- 債權人
-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