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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0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094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27、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27、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水道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參拾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㈡壹拾參萬零壹佰零參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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