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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杏華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675號債 權 人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債 務 人 杏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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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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