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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76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21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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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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