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3353號
- 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瑞盈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盈工程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瑞盈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