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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淑慧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廖建傑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李奕賢
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許賀翔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原誠泰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盈晴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悉達
債權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陳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淑慧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債權金額中關於「789,000」之記載,應更正為「989,3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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